电梯的定期检验(年检)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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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5 00:00:0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
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
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第151号《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以及《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政效能的实
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的要求。
四、定期检验
( 一 ) 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
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
2. 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
格;
3. 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 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
5. 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 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 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 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对设立专门检验检测基地进行移动式设备的定期检验,其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单位
予以配合。
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相关的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二 ) 实施机构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
( 三 ) 程序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 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
(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 受理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 设备档案;
(2) 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 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
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五 ) 期限
1.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申请。接到申报的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2. 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
以在 29 天内、场(厂)内机动车辆应在10天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
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 5 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
此负责。
3.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
提出意见。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文 号:政府令第179号
· 签发时间:2013-07-29
生效时间:2014-01-01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葛红林
2013年7月29日